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收藏版)-甘肃律师胡智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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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采用列举式列举了本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李再勇简历,即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该法予以救济?从其列举的内容来看,似乎限于诸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是绝对权中尚有身体权、自由权没有列举,此外,还有另一类非常重要的财产权也就是债权,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当能够得到侵权法的保护。因为但凡民事权利,都是受到法律包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过失(错)责任原则
1、行为人过失的判断。
行为人有无过失,应依客观化的标准而为判断,即是否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一般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有无过失。
适应侵权法的客观化发展趋势,对过失的判断,也采取了客观的标准,即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而不考虑行为人个体的主客观情况乐邦龟蛇酒。因为“法律的标准是一般适用的标准。构成某特定行为内在性质的情绪、智能、教育等情状,层出不穷,因人而异,法律实难顾及。个人生活于社会,需为一定平均的行为,而在某种程度牺牲自己的特色,此对于公益而言,诚属必要。”
2、过失推定规则。
过失推定并非一项归责原则,而是一种过失的证明。过失推定规则的适用情形,应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
过失推定是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情况下,证明过错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过失,而是由法律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越水七槻,并赋予加害人反证推翻该推定的机会:若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失的,则无需承担责任;若不能证明的,则推定确定的成立,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加害人是否承担责任,还是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过失。单竞缇
因此,过失推定只是过失的一种证明、判断方法,而不是一项归责原则。其实质,是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是过错判断呈客观化的又一有力的说明,也是向无过失责任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侵权行为法的损害填补(分散)思想的又一体现。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受害人与有过失(混合过错)。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在适用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领域,也有受害人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
受害人与有过失是实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必然引申出来的一个规则。按照过失责任,加害人有过失的,才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失的,则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或者扩大了的损害,应当由谁负责呢?因对这一部分损害,加害人没有过失,故不应负责。而受害人对于这一部分的损害,具有过失,故同样地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这一部分的损害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责,表现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虽然这一规则是实行过失责任必然推导出来的规则,但是其一旦产生,在实行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领域,也有适用余地。
5、第三人过失造成损害的责任。制霸三国2秘籍
在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情形下,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没有最终造成该损害的有关责任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损害是由第三人过失造成的,则第三人为加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损害赔偿关系直接发生于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严格来讲,此处称第三人不准确,仍然只有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判断,一定要站在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观察。)
但是明教宏,没有造成该损害的非终局责任人,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受害人的赔偿要求。比如,甲将乙的汽车偷走,停放于自家车库,又被丙所毁坏。损害是由丙所造成,丙自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尽管如此,甲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乙对其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翠郊古民居,甲也应当对乙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晓滨。
6、双方均无过失。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都没有过错的女校怪谈,可以参考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过失责任下,当行为人和受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没有过失时,此时理应驳回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因为行为人没有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幡状云,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若如此处理不太妥适或者效果不好时,可以由法官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等实际情况,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由双方分担损失,即由行为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是,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仍然是实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因为如果是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则此时行为人虽然没有过失,但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双方分担损害。因此,这一规则不能适用于实行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领域。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1、无过失责任的确立。
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后, 经济活动剧增, 工业灾害等意外事故频繁发生, 过失责任主义再经修正, 或就若干过失责任情形,于诉讼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主义(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凶男寡女,非经反证不得免责), 或就若干特殊危害,立法决定采取无过失责任或者危险责任,即以某种危险的实现作为归责事由,借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责任保险的诞生也促进了侵权行为法采取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商品责任、汽车责任的无过失化可以说是建立在责任保险基础之上的。借助保险制度尤其是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机能,制造危险的企业可以将其所负担的损害予以分散,一方面可以使得受害人迅速的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加害人不因负担大量的赔偿责任而陷入困难或者破产。因此,正如Fleming教授所言:责任保险对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关系属于一个隐藏的说服者。
2、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适用无过失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实行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才能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上规定实行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剪枝的学问,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 :江苏高院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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